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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收购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土地储备中心行政协议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付款时间违约责任民事诉讼2009年

摘要:2009年9月,C公司的55亩土地被区政府收购储备,双方签订《土地收购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标准、交地时间、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c公司依约交地。2010年9月,区政府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后,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了补偿款。C公司以区政府逾期付款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区政府支付违约金8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政府有偿收储土地,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驳回C公司起诉。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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