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唯一住房”能否作为法院执行标的

作者:钟京涛中级人民法院居住房屋执行标的专业评估机构被执行人公开拍卖生效判决纠纷案件

摘要:某县居民徐某因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败诉后,成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由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债权人申请对徐某所拥有的一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2014年6月,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在被执行人徐某仍拒绝对上述房屋予以赎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公开拍卖。张某以51万元购买该房屋后,持有关法律文书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徐某认为县法院拍卖其唯一住房,违反了关于不得拍卖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有关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拍卖行为。县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徐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地产市场

《中国地产市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始终以引领、参与、构建健康和谐的地产行业价值观为己任。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
中国地产市场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