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清代存留养亲制

作者:张芳霞; 张蕾存留养亲清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儒家礼教传统文明考量标准社会现象

摘要:孝道是中华传统文明儒家礼教的主要内容,而“纳礼入律”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其中存留养亲制度就是一种独具特色、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存留养亲制度首次入律是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制定的《北魏律·法例》,到清末消亡时,一共存在了1400多年。存留养亲制度在不同时代各有特色,适用条件和范围也有迥异,清代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比较宽泛,针对新的社会现象制定新的考量标准,使存留养亲的施行真正发挥教化人伦孝悌的作用。据《大清会典·卷一百五十》记载:“犯罪存留养亲: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档案

《中国档案》(CN:11-3357/G2)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