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勇档案损失标准量化价值档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第24条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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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档案》(CN:11-3357/G2)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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