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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中小矿产企业非税收入征管难

作者:高军; 梁春玲矿产企业收入征管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设施补偿费土地占用资源占有

摘要:众所周知,每一个矿产企业的开办都存在土地占用、国有矿产资源占有、森林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现实问题。因此,在征税的同时,国家明确规定此类企业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育林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非税收入。但征管中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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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

《中国财政》(半月刊)创刊于1956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主管,中国财政杂志社主办,CN刊号为:11-3829/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财政》财政理论专业刊物。宣传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和法令,交流财政工作经验,介绍财税法规。对财政理论和实践进行探讨研究,介绍国外财政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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