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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的执法手段——《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解读之四

作者:复义违法行为执法主体处分处罚执法手段解读派出机构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人民政府行为实施监察机关县级省级任免

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处理、处罚、处分的执法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二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三是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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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

《中国财政》(半月刊)创刊于1956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主管,中国财政杂志社主办,CN刊号为:11-3829/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财政》财政理论专业刊物。宣传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和法令,交流财政工作经验,介绍财税法规。对财政理论和实践进行探讨研究,介绍国外财政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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