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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涉外独立保函案例的法律分析及启示

作者:宋汉鲲预付款保函法律分析案例涉外商业银行造船公司建造合同船运公司

摘要:2006年10月,国内某造船公司作为卖方,依据与荷兰某船运公司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向国内某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了受益人为买方荷兰某船运公司的预付款保函(gefund Guarantee),金额约计3300万美元。其上载明,如果因卖方原因导致船舶建造合同被解除,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分期船价款及其利息;如果卖方拒绝返还,买方有权凭卖方银行开具的还款保函要求银行付款。造船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在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保函约定发生争议在英国法院诉讼,适用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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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金融

《中国城市金融》旨在为金融从业者和研究者提供多方面的金融资讯渠道、广阔的宏观经济视野以及从业经验的交流平台。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城市金融》现已更名为《现代金融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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