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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转让的变动模式——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十九条

作者:吉利; 顾晨昊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对抗主义生效主义公信力作品登记

摘要:长期以来,著作权重复转让引发的纠纷一直是司法审判的难题。随着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著作权的交易安全以及交易效率问题日益凸显。2014年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有意建立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的公示制度。对于著作权转让是否应当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之效力选择,业界一直存有争议。就规制重复转让而言,登记对抗主义在立法上无法实现。就保障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建立完善的保护第三人的制度,登记对抗主义的转让公示制度将形同虚设。从保护第三人制度的构建成本以及解决重复转让的现实目标而言,我国的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应采取登记生效的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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