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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识标注复原乳生产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乳粉生产巴氏杀菌乳灭菌乳液态奶酸牛乳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为落实《通知》精神,规范复原乳标识标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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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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