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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对投资型保险说明义务加以延伸

投资型保险披露形式资金流动其他事项信息披露经营方式真实可靠性法律约束市场安全利益角度

摘要:虽然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对保险产品的全面信息进行了解释说明,但是仅凭这一点还不能有效地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保单合同中记载的投资事项只是单纯反映投资性保险的基本内容。涉及投资事项以外的信息,在保单合同中极少表述。因此,有必要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加以延伸,保险人恩应当将自己的投资经营方式、账户财务状况、资金流动方向等涉及投资的其他事项向投保人及时披露。从信息披露内容上看,我国投资型保险主要侧重于披露投资收益,披露形式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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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

《中国保险》(CN:11-103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保险》属于保险刊物。旨在普及保险知识,传递国内外保险信息;探讨保险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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