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影 鲁博鹏责任限额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赔偿限额第23条
摘要: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8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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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CN:11-103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保险》属于保险刊物。旨在普及保险知识,传递国内外保险信息;探讨保险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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