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锦川我国著作权法民事审判著作权游戏画面电影作品立法模式
摘要:在我国著作权民事审判中,引用《伯尔尼公约》的情况越来越多,笔者至少看到过以下表述: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种类采封闭式立法模式,不符合《公约》规定。为此可以直接引用《公约》第2条第1款,为难以归类为现有作类型的新类型作品提供保护;有判决在论述游戏画面是否符合“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时指出:《公约》对电影作品的描述的本质在于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版权》(CN:11-4780/G2)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22255 评论 65
部级期刊
人气 17525 评论 56
人气 1329 评论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