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乾改编保护作品完整权声誉损害侵权演绎
摘要:在根据文学作品摄制影视作品的过程中,摄制方可以基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要的改动”以及其与原作作者之间的约定来改动原作,这是对作品进行演绎和再创作的必然结果。然而,出于对原作作者的著作人格权的尊重,在制片方行使其获得的改编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原作作者精神权利与演绎作者创作自由之间寻求平衡。对于影视改编文学引发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适用声誉损害标准更有利于产业的发展创新以及文化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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