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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视改编文学引发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的判定规则

作者:陶乾改编保护作品完整权声誉损害侵权演绎

摘要:在根据文学作品摄制影视作品的过程中,摄制方可以基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要的改动”以及其与原作作者之间的约定来改动原作,这是对作品进行演绎和再创作的必然结果。然而,出于对原作作者的著作人格权的尊重,在制片方行使其获得的改编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原作作者精神权利与演绎作者创作自由之间寻求平衡。对于影视改编文学引发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适用声誉损害标准更有利于产业的发展创新以及文化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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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

《中国版权》(CN:11-4780/G2)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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