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炳斌第4条修改保护问题立法背景知识产权wto根本性
摘要:一、导言 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具有特定的立法背景,在历史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关于该条的争议一直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难道就连著作权也没了吗?2007年美国向WTO申诉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包含这一条,WTO专家组于2009年1月26日公布了对此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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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CN:11-4780/G2)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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