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伟光版权使用费卡拉ok数字权利管理音乐作品点播经营场所经营行业国家版权局
摘要:2006年国家版权局以1号公告的形式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①当这一标准公布之后引起了多方的讨论和争论,这使得如何对卡拉OK产业征收版税存一开始便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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