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聪颖公示制度著作权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物权法物权变动法律关系交易成本
摘要:在学理上,物权变动须经公示乃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得丧变更须有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始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①然而在现代民事权利体系中,不独物权具有绝对排他性,知识产权也同样有此属性。我们能否基于此共性,将权利变动公示制度引入知识产权领域?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版权》(CN:11-4780/G2)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22287 评论 65
部级期刊
人气 19080 评论 56
人气 1337 评论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