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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地解释“临时复制”与“技术措施”--评“索尼诉史蒂文斯案”

作者:王迁临时复制史蒂文斯索尼公司技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效保护版权条约dvd电影复制行为

摘要:在计算机中使用软件、播放CD音乐和DVD电影,以及在线欣赏作品等,都会导致作品在计算机内存中被临时性地复制。这种“复制”在我国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表演者与录音制品条约)要求各成员国对“技术措施”加以有效保护的背景下,我国是否应当严格地保护“接触控制”(access control)技术措施,规定未经许可破解该技术措施即构成违法?如何对这两个长期备受争议的问题做出合理的回答,正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起草工作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2005年10月6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索尼公司诉史蒂文斯”案的终审判决中,以一种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的独特方法对上述问题做出了略为保守,却不失理性与智慧的解答,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具有极为有益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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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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