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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作者:张宏峻著作权侵权行为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损害行政执法力度行政管理部门著作权侵权案件界定电视电话会议

摘要:著作权法自2001年重新修订并实施以来,我国的著作权行政保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特别是近两年,全国性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连续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其中著作权保护工作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各种打击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有了较大提高。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著作权执法的现状仍不容乐观,执法办案的情况仍不尽如人意,某种程度上说差距还比较明显。这里既有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紧缺等体制方面的因素,也有执法依据上的原因,其中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如何适用著作权法第47条就普遍感到为难。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执法人员容易模糊不清,界限不明,从而造成了案件受理上的不统一、不规范和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有的“等待观望”,有的把握不准不受理,而是建议投诉人去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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