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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摄影作品的认定——关于“独创性”与“艺术性”的探究

作者:刘韬摄影作品艺术性独创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认定摄影器材第4条作为立法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4条之规定,“摄影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上“作品”的一类,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我们注意到,立法上所使用的概念是“摄影作品”而不是“摄影物”(照片),那么这就意味着,对于按下摄影器材的快门所得到的“物”来说,并非均能够构成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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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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