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国内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就业人员跨省就业
摘要:医保关系流动转移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公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不局限于户籍所在地,可以跟随转移划转。此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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