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凌电视节目模板版权反不正当竞争不当模仿
摘要:电视节目模板是系列电视节目制作的固定模式,其构成要素包括节目宗旨、节目形式、节目风格三部分。电视节目模板具有框架性、重复性、相似性、变动性的特点。电视节目模板的开发融入了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应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但由于电视节目模板的价值源于创意,电视节目模板不能提供电视节目的具体内容,且电视节目模板的各构成要素变动不居,权利客体不明,因此电视节目模板不构成作品,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实践中买卖电视节目模板"版权"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创新的电视节目模板所含创意的许可使用行为。电视节目模板虽不能达到著作权所要求的"独创性"条件,但创新的电视节目模板在构成要素上必具有"独特性",应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我国的各地方电视台是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规制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不当模仿。如果其他电视台对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人的"模板"进行无创新地简单复制且复制的要素过多,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在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人利益的同时,要考虑电视节目模板的投入成本、回收周期、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等具体因素,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不当模仿"作出正确判断,以保护竞争自由,促进电视行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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