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铭; 王林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司法控制
摘要:从规范层面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的搜查并未做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提交原则以"原始载体说"为主。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显示,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提取主要以勘验、检查、鉴定的形式进行,但这些控权较为宽松的取证措施并不能承担起公民隐私权益保护的重任;实践中以书面形式代替电子证据"原件"展示的做法,实质上限制了被告方辩护权的行使。完善电子数据搜查制度和展示制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等在电子取证中的运用,应是未来电子证据制度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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