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桂玉居间行为不能犯未遂
摘要:从立法层面讲,涉毒犯罪侵害了国家对的管理制度,属于行为犯;从犯罪行为人角度讲,其目的并不是挑战国家对的管理制度,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谋取利益(不限于经济利益),因此,犯罪属于目的犯,而不是行为犯。否则,单纯的购买、吸食的行为也侵害了国家对的管理制度,却不构成犯罪,对此,现有理论给不出合理的解释。犯罪中,居间行为的推波助澜让更加泛滥,也增加了犯罪的隐秘性,对居间行为的定性及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鉴于刑法对犯罪处罚的严厉性,有必要对犯罪的不能犯和未遂犯做出明确区分,以免不当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