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岩贿罪使用受贿贿赂捐赠被动受贿
摘要:随着国家加大对贪污受贿犯罪打击力度,大量新型受贿行为不断涌现,对受贿罪传统认识产生巨大冲击,逐渐纳入法治轨道的国际追逃追赃也对刑法规定提出新要求。关于受贿罪本体,将"贿赂"界定为不正当利益,扩张其范围,通过解释将"使用贿赂"、"服务贿赂"、"捐赠贿赂"纳入其中,将受贿罪法益确定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既遂形态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将"事后明知"纳入明知的范围,通过期待可能性理论排除"被动受贿"可责性,并对共同受贿中的"推定明知"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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