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智强事实婚姻结婚登记实质要件同居关系
摘要:1972年10月出生的郎某与1974年6月出生的刀某,于1993年3月按照民间婚俗办理了酒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两人育有一对儿女,但一直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两人感情不和,以及朗某经常对刀某实施家暴,刀某将朗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决两人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庭审中,朗某辩称,他与刀某按照民间结婚习俗办理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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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天地》(CN:53-114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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