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其星巧家县宁南县由田交通事故死亡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主审法官当事人陈述民事诉讼证据
摘要:毛某是四川省宁南县人,2000年在宁南与杨某结婚,二人育有一子小毛。后两人离婚,小毛由杨某监护。毛某离婚后来到云南省巧家县生活,与田某相恋并同居。2014年12月,徐某向毛某借款5万元,并写了借条。2015年4月,毛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借条由田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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