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新宁农用地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闲置地别墅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法院强制执行未利用地铁路运输检察院
摘要:张某曾是某村委会主任,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到朋友开的位于另一个村的农家乐山庄,看到后面有一大片"闲置地",非常心动。2006年4月,张某再次来到该村,提出要承包该村50亩山坡林地,随后与村委会主任陈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50年,每年租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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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天地》(CN:53-114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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