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运用一事不再理规则进行不良贷款催收

作者:丁求一事不再理重复诉讼不良贷款催收

摘要:一事不再理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一案不二讼'制度。一个案件的审理是基于诉权而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旦己经启动,则该诉权就己经被消耗掉,因此,再度进行诉讼就不再有诉权根据。也就是说一个诉讼请求只有一个诉权,即'一事一权'。通常认为一事不再理是既判力的作用的结果。我国原民事诉讼法对此仅原则性规定'禁止重复诉讼',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规定判断标准,法官主要根据相关的理论使用,造成了运用标准的不统一。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己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己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将重复诉讼作为规则对象,原则上禁止重复诉讼,并明确规定判断重复诉讼的标准,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禁止重复诉讼原则规定的缺失。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致富时代

《致富时代》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致富时代》坚持以财经理论研究和商业管理探讨为特色,着力体现该版“理论先锋、管理智囊、关注经济、共度发展”的办刊理念。 重要通知:《致富时代》杂志已正式更名为《智富时代》杂志。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