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求一事不再理重复诉讼不良贷款催收
摘要:一事不再理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一案不二讼'制度。一个案件的审理是基于诉权而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旦己经启动,则该诉权就己经被消耗掉,因此,再度进行诉讼就不再有诉权根据。也就是说一个诉讼请求只有一个诉权,即'一事一权'。通常认为一事不再理是既判力的作用的结果。我国原民事诉讼法对此仅原则性规定'禁止重复诉讼',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规定判断标准,法官主要根据相关的理论使用,造成了运用标准的不统一。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己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己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将重复诉讼作为规则对象,原则上禁止重复诉讼,并明确规定判断重复诉讼的标准,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禁止重复诉讼原则规定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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