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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产后转重整的合法性分析

作者:刘宁破产重整溯及力法律漏洞类推适用

摘要:当前破产法研究缺乏法解释学层面严谨的规范分析。对于宣告破产后是否还可申请重整这一问题,实务界以往多仅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以重整和和解同为破产中之重建程序为由,主张类推适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三款,关于宣告破产后仍得转和解之规定。虽然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4条已明确否认上述类推适用,但仍有必要从方法论的角度来审视此一问题。具体而言:上述第25条第三款与企业破产法第95条互相抵触而失其效力。但在不考虑其失效与否的前提下,现行立法对重整程序的规定实乃立法者价值选择的产物,并不存在法律漏洞,仍不宜据此类推适用。即便如此,从公平原则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仍应有限制地给予某些案件在宣告破产后获得重整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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