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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程序风险透视

作者:张泽涛非法证据排除虚置行政证据刑事证据

摘要: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实物类行政证据,尚未出现一起未被采信的实例,言词类证据也是大量被采信。行政执法中,大量存在借助行政程序替代刑事侦查取证的现象。这样势必虚置了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上述弊端的成因在于:除最高法刑诉法解释之外,其他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规章中均对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范围作了扩张性解释,法院采信行政证据时不受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之间公安机关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特有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划分标准及其追究模式容易导致公安机关借助行政执法替代刑事侦查;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不足。立法上应该明确规定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受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限定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时仅限于实物证据;规范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之间的程序转换权;扩大犯罪圈,适当调整违法/犯罪二元一体的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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