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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物权类型松绑的功能分析——以昆山纯高案为例

作者:张笑滔资产收益权信托非典型物权物权法定经济分析

摘要:我国物权法订定时仿照德国等民法法系对物权的内容和数量进行了限制,法律上排除了当事人自行创设物权的可能。但因经济发展对制度产生新的需求,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紧张关系迫切需要创设新的物权类型加以缓和。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标志性案件,通过保护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间接的创设了新物权。我国物权法对物权法定规定过于严苛,应当允许法院在判决中通过合理的司法推理方式保持物权数量的最优化,而信托提供了物权放松的合理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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