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海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股东除名
摘要:瑕疵出资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若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该股权,除非瑕疵出资股权的受让第三人能举证证明出让股东故意隐瞒其出资瑕疵而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其效力应予维持,由此而对协议当事人双方、公司、公司原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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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CN:11-560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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