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亚莎永佃权制度民法草案永佃制清末民国民间习俗改造
摘要:永佃制是中国所固有的民事制度。古代的永佃制由民间自发产生,政府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直至清朝《户部则例》才出现旗地永佃的条文,将其纳入国家立法的规制之中。在此期间,民间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永佃习俗,永佃关系由民间习俗自发调节。从《大清民律草案》开始,中国开始了民法近代化的艰难旅程,永佃制也正式写人民法草案,到《中华民国民法》永佃权的确立,永佃制的法典化最终完成。这一过程充满着西方近代民法原理与中国固有民事习惯的反复较量,法律与固有习惯虽不断贴近,但最终也完整地改变了习俗,留下的是习俗的空壳和与习惯形似神离的永佃权制度。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