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海燕效力冲突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摘要:由于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发生冲突且效力不明,加之其中有些规定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律师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有效执行。此种状况不仅使得修改法律的意图无法实现,而且还致使各个地方适用法律混乱,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此背景下,亟待从形式上厘清律师法的效力,从价值上阐释“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核心条款的本意,为律师法的解释和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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