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富琛金融债权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用一般债权公司治理职工工资破产程序担保物权物权理论
摘要: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与金融债权的清偿顺位是一个困扰法律研究者的问题。传统法基于物权理论认为“劳动债权原则上只能优先于一般债权而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实现”,即金融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二审稿及部分学者仍主张劳动债权应优先于金融债权受偿;本文从特定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现实性的视角出发,认为职工的人身性生存权(即劳动债权,包括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优先于金融债权,而财产性发展权(即一般债权,包括基于违反劳动合同所生的补偿金等)则应后位于金融债权,这是公司治理目标的要求以及对不同债权人利益权衡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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