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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性质

作者:王虎华; 肖灵敏安理会决议国际法性质法律拘束力造法功能

摘要: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性质及其地位在国际法上不明确,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决议不是法律:而有的学者认为有些决议是新的国际法规则。为了使安理会决议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我们应从决议的法律效力来源、具体内容和国家对决议的实践行动等方面分析其国际法性质。安理会依《联合国宪章》通过的一般决议属于“内部规章制度”,仅对安理会的内部机构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具有促进功能和执行功能。安理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属于“实施细则”.其中的软法性措辞条款是任意性规则,只对安理会的内部机构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的国际义务条款是强制性规则。对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还具有造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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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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