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焦洪昌; 江溯合宪性审查建议权双重属性监督权救济权
摘要:我国《宪法》第41条的规范结构及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运行实践表明,公民合宪性审查建议权具有监督权和救济权的双重属性。近年来,公民合宪性审查建议权逐渐成为重要的权利救济手段,与司法制度的冲突开始浮现。亟待整合权利救济渠道,建立公民审查建议的法院移送机制,以维护法制统一与司法公信力。民主监督属性则是《宪法》赋予公民合宪性审查建议权的规范属性,不能因法院移送机制改革而削弱。为此应当放宽对建议人的主体资格限制,赋予普通公民为公益起诉并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并在合宪性审查制度中设立听证程序,作为加强民主监督属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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