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伟中小企业公共利益政府失灵
摘要:《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通过对中小企业倾斜性扶持,促进中小企业自由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和增加就业率,优化中小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通过《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实证表明《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有限,上述立法目的不能全然实现。究其原因,《中小企业促进法》仍然是一部“政策法”,而非“规范法”,主要起政策宣示作用,而非规范和规制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和非市场因素。这与权利保障和权力制衡的现代法治理念有所差距。具体表现,中小企业的公平竞争权、自主经营权以及权利救济权难以通过立法得到保障;政府部门履行促进职责也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尤其政府部门法律责任薄弱和行政程序性规范设计缺失。《中小企业促进法》所坚持的政府配置资源模式与自由市场经济的理念相悖,在“供给侧改革”和“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政府在市场活动中的角色应当更向“服务政府”、“有限政府”和有限前提之下的“有为政府”转化,聚焦于市场主体的需求导向,减少交易成本,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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