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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弱契约、利益可接受证成法律之为制度修辞

作者:谢晖弱契约利益可接受制度修辞逻辑

摘要:社会契约的实践形态,可分为两种:其一是近代以来建立在民主宪制基础上的社会制度.它以民主为前提,以宪法和法律作为社会契约的具体表现形式,这种契约即强契约;其二是建立在法律规则基础上的社会制度,其特点是社会主体对法定利益的可接受性.因此.这种社会契约乃是人们对当下法律进行利害权衡的产物。尽管这里的法律没有经过民主的程序,但只要其对社会主体能收到“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效果。并因之而被人们所接受,那么,它客观上就是一种社会契约一弱契约。经由弱契约的这一逻辑,也会证成法律之为制度修辞的属性。法律的修辞特征,意味着法学只能坚持价值一实用路向的逻辑,而不是事实一科学路向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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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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