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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程序为中心,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答舒国滢、宋旭光的商榷

作者:陈波司法审判事实证据程序正义司法裁决客观真相

摘要:在司法审判中,“证据”一词有其松散意义和严格意义。松散意义上的证据是指在法庭上出示的证言(言辞证据)和证物(实物证据);严格意义上的证据是指法官做出司法裁决的依据,它是经过法庭辩论环节而被法庭认可和接受的一组事实性陈述。司法审判属于“社会治理”范畴,有多重目标,例如追求客观真相,维护公平正义,解决争议和纠纷,保护公民权利,维持社会的良序运作。追求真相并不是司法审判的唯一目标,有时候甚至不是其首要目标。司法审判还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制约,例如价值论考虑“保护人权”,经济学考虑“成本和效益”,时效性考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以及诉讼双方可利用的资源.诉讼参与方的认知能力,等等。司法审判应该通过设计周全且得到严格执行的司法程序去保证作为判案依据的证据事实的可靠性,去实现对客观真相以及时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审判程序为中心.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该成为司法审判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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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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