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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

作者:胡绪雨跨境污染国家责任过失责任私法责任

摘要:跨境污染损害中国家责任的发展呈现出两种趋势:一种是国际法对于国家的支配力逐渐增强,许多跨境污染损害已要求国家负责,且赔偿的程度同样增加;另一种是因救济原则严格履行而诉诸于私法责任愈加增多,具有将跨境污染转化为国内事项的效果。这两种趋势非但不互相冲突而且还足以表明在跨境污染中国家责任的协调发展。跨境污染损害赔偿,无论赔偿责任和实现的方法如何发达成熟,都是一种“事后救济”,核心是损失分担,因此,其更需强调行为国的预防和减少实际损害的义务,把责任的承担压力切实转化成为国家和从业者保护环境的改进行为,唯此,才能真正增加环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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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

《政法论丛》(CN:37-101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政法论丛》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研究精神,坚持科学正确的政治与学术导向,强化质量意识,追求学术高品位,实行开放办刊,注重发掘和扶植法学新人,积极传播和吸纳国内外优秀的法学研究成果。自创刊近30年来,逐渐形成了学术性与创新性兼备、前瞻性与导向性并举的鲜明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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