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洪宪死刑死刑控制
摘要:解放初期我国大规模的禁毒运动成效显著,长期是“无毒国”,无需对犯罪规定死刑。改革开放后,鉴于泛滥、社会危害加剧的新形势,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犯罪始规定死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并受国际社会废除死刑潮流的影响,我国对犯罪适用死刑的立场演变为既保留死刑又限制其适用。从犯罪市场化、准组织化的现实来看,刑罚轻重应与犯罪的利益、风险相适应。还应通过医疗技术、替代药物、帮助吸毒者回归正当的社会生活、加强国际合作等举措,更好地发挥社会措施对刑罚的替代作用,尽可能切断犯罪的经济根源,从而限制和减少犯罪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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