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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三法”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主动权

作者:王书平 王继平所得税征管煤矿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主动权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税部门巧用国家税务总局

摘要:自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2]8号)文件以来。国、地税之间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的纷争尤如一石激起千层浪,至今仍未风平浪静。尽管总局先后出台了5个文件以息事宁人,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双方之间“保护领地、收复失地、巩同阵地、开辟新天地”的决心和信心。“城门失火,祸及池鱼”,国、地税之间的争端直接导致的结果是纳税人无所适从。手心抓住不放,手背旁敲侧击,先是在有的地方出现了煤矿企业先被国税叫停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地税部门不与开具基金已缴证明的现象,纳税人无奈之下,只好采用“双向”申报办法,即单月向同税部门申报,双月向地税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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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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