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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违约父亲赔

违约金父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国泰航空公司女儿解除劳动合同培训协议生活津贴

摘要:2003年11月3日.我父亲作为担保人认可我与上海某航空公司签订乘务业务培训协议.我被该航空公司送到香港国泰航空公司培训.期限为2003年11月27日到2005年5月27日。双方约定。我在港期间,享受各类津贴和生活津贴的各项福利,在完成培训任务后.我必须在该航空公司服务8年.若我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违约金.标准按每年2万元计算。2005年5月13日.我完成了培训任务后,回到航空公司工作。2006年7月20日.我向公司申请两年事假。未获应允,我从同年8月1日后不再上班。9月30日,该航空公司经过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于今年6月14日将我的父亲告上法院.认为我的父亲是我的担保人,要求他支付航空公司13.03万元。请问,父亲应否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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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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