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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浅议

作者:许冉经营者附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给付义务保护义务注意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经营者责任

摘要:问题的提出:原告之女于1998年8月23日入住上海银河宾馆,下午即被犯罪分子(已于1999年被判死刑并执行)杀害,随身携带的财物被劫走。次月,原告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经济损失798860元(其中被抢劫财物28300元,丧葬费231793元,原告为办理丧事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95967元,对原告之女生前教育抚养费442800元),要求上海银河宾馆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万元并向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000年6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女虽在入住被告银河宾馆期间遇害致死、财物被劫,但其死亡和财物被劫是罪犯加害行为所致,银河宾馆并非共同加害行为人。银河宾馆在管理工作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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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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