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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的义务

作者:何旺翔破产程序债务人财产债务免除义务人破产费用债务清偿破产财产债权人保护民事诉

摘要: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2月23日的判决,抚养费债务人在严重负债的情况下负有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这一义务的法律基础是德国《民法典》第1603条第2款规定的抚养费债务人的严格义务。通过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一方面抚养费债务人可以毫无顾忌地向第三方债权人主张其禁止扣押收入,其抚养费的支付能力也由此被提高,而抚养费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50c条规定的禁止扣押收入与抚养费债务人必要生活费用之间的差额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抚养费债务人可以通过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免除其未履行的债务,经济上也可以重新开始,从而不会因为向第三方债权人主张禁止扣押收入而陷入更严重的负债境地。因此让抚养费债务人在严重负债的情况下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对其而言也是合理的、可接受的。让抚养费债务人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对于抚养费债务人而言是被允许的,并且抚养费债务人未主动尝试或无法与其债权人达成合理的债务清偿方案时,其才负担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的义务。但当抚养费债务人举证证明,这一义务在个案中对其而言无法接受时,其就不再负担这一义务。如果抚养费债务人违反了这一(非真正)义务,那么不论其是否已申请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对其相关法律关系的处理将视同其已申请启动剩余债务免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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