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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业务提成”的个税问题解析

作者:黄国俊; 尹长群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离职员工纳税年度其他所得

摘要: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文主要对公司支付给已离职业务人员的“业务提成”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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