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胜土地使用税取得土地使用权前期开发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解析
摘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但各地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非净地出让的历史遗留问题,即土地在招、拍、挂前未经过前期整理,乃是在出让后再由政府部门进行土地整理。针对此种情况下,土地使用税纳税的有关问题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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