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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和器具扣除”必须走出五个误区

作者:王海涛加速折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政策加计扣除政策单位价值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摘要: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明确,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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