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人营业执照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纳税信用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发票开具
摘要:问: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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